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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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会计师黄小军 于 2024-5-3 11:28 编辑

企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一、判定不征税收入的标准要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
条件1、
所取得的收入必须是财政政性资金,并且其来源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条件2、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条件3、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条件4、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注意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减除,与之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要遵循以下规定:
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折旧额、摊销额也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3、企业将答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所对应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四、关于上述不征税收入的判定,来源于广东税务的相关文案以及以下法律法规政策,感兴趣的穗友可进一步研读,欢迎跟帖作出更深入的探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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