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处置出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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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处置出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购置日期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应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购置日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购置固定资产时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抵扣了增值税,不论按17%、16%还是按13%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不论开专票或开普票均按13%计算销项税额。
2、如果购置固定资产时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处置出售固定资产时,按3%开普票且减按2%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交的增值税额。如果开专票,应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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